一、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
运营者未落实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(如未制定安全管理、未采取防技术措施、未留存日志不少于六个月、未实施数据分类备份等),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告;拒不改正或后果的,对一般运营处1万至10万元,对直接责人员处0.5万至5万元;若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,升至10万至100万元,责任人员1万至10万元1679。例如,江永县某因未留存日志致传播秽信息,被款3万元,主管人员5000元7。

二、处理个人信息的
获取、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,根据情节可处以下:

四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专项
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若存在以下行为,将承担更重责任:

- 单处或并处告、没收所得;
- 有所得的,处所得1至10倍;无所得的,处100万元以下;
- 对责任人员处1万至10万元;
- 情节严重的,可责令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2811。如8家MCN机构因获取公信息牟利,机构及责任人员均被依2。
三、未处置信息或妨碍监管的
对律禁止传播的信息未采取停止传输、消除措施或未保存记录的,责令改正并告;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,处10万至50万元,责任人员处1万至10万元,并可业务、吊销执照514。拒绝监管部门或拒不提供技术支持的,同样适用此标准16。

五、其他情形
- 未落实实名制:对未验用户身份的服务提供者,处5万至50万元,责任人员处1万至10万元811;
- 技术措施缺失:如花都某因未防范黑客入侵被罚2万元,责任人罚5000元15;
- 备信息造假:撤销等保备的,责令限期整改并告15。
裁量中,主动消除后果或初次且情节轻微的,可依从轻或免罚;屡或严重后果的则加重17。运营者需通过动态合规管理、技术防护升级及跨部门协作,系统性规避律风险13。

运营者在《中华安全》框架下承担多项律责任,反相关规定将面临阶梯式行政。主要情形及标准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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